群租房由于居住人员多、用电超负荷、通道狭窄且疏散困难,火灾隐患极大。近日,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的执法人员接到有关线索,辖区某弄某室疑似群租,该室居住人员回来较晚,上下楼梯等声音嘈杂,令该栋居民感到困扰。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勘,在现场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某弄某室现场情况已触犯违法违规要件。遂立即开展现场取证工作,制作文书并联系房东等事宜。
群租的定义是指:将住宅通过更改房子结构和平面布局,将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允许超出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能低于5平方米。
对本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内,治安消防等安全风险隐患突出、居民反映强烈的居住小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群租”综合治理范围:
3、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5、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执法人员依序稳步推进综合治理,积极消除公共安全风险隐患。2024年以来,临汾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始终对群租行为保持持续高压态势进行治理,切实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