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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4 04:24:28

2024-05-24

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是本章最后一节,标题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共三条 ...

  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是本章最后一节,标题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共三条,如下: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应当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现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设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区的市也设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不设区的市也设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需要登记哪些内容呢?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需要登记以下事项:

  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民法典里的“字号”应该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里的“名称”是一个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自然人为个体工商户起字号或者名称,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留意一下大街小巷店铺的招牌,看看是不是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4,单个的自然人能从事工商业经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家庭为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姓名应当同时备案;家庭经营的,以共同生活的亲属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是“个人经营”,那其债务必须由登记的个人承担。

  (2)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是“家庭经营”,并且已经将参加经营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姓名作了备案,那其债务就由这些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姓名备案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由家庭承担。因为家庭是由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由家庭承担,就是由共同生活的亲属承担,而且共同生活的亲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没有对共同生活的亲属进行备案,但是有证据证明属于家庭经营,那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仍然要以家庭财产承担。

  (3)无法区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典等法律和法规并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规定。我的理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位于农村的有自己土地的经济组织。根据《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如果一个经济组织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即使这个组织位于农村,那也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要看这个组织有无土地所有权,假如没有土地所有权,那肯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就无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不可能有农村承包经营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经营该土地的权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根据《农村土体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里的农户应该就是农村家庭的意思。

  那么,什么是“农户”呢?法律并未对“农户”作出界定。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农户指的是有自己宅基地的农村住户。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农村村民必须拥有宅基地,一个是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有权获得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只要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获得一处宅基地的,那他就是一个独立的农户,如果还未获得宅基地的,那就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农户。

  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宅基地法》,各地出台了宅基地方面的管理规定,比如《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看能申请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绝大多数地方都要求农村村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才能申请宅基地,有些地方要求一定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申请宅基地,但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不代表必须结婚,因此“已经结婚”不是获得宅基地的必备条件,未婚人士也有权获得宅基地。

  总之,农村村民只有拥有宅基地才能成为农户,如果是“个人拥有宅基地”,那这个“个人”就是一个农户;如果是“个人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共同拥有宅基地”,那该家庭就是一个农户。

  当然,现在很多农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起了住宅楼,集中居住,没有宅基地了。那么,以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楼里的房屋作为住所的农村村民,是否属于农户呢?我认为属于农户,因为这些住宅楼仍然是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农村村民可以落户在这一些房屋里,户口登记簿可以将这一些房屋登记为农村村民的住所。

  不管是宅基地上农村家庭,还是住宅楼里的农村家庭,都有权承包其所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以家庭为单位经营这些土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如果农户只有部分成员经营所承包的土地,那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就由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债权人能要求这部分成员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其所属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