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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系列问答——光伏用地政策(2024年第2期)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9 08:40:30

2024-09-09

为深化落实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传六项工作机制,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分期推出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知 ...

  为深化落实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宣传六项工作机制,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分期推出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知识系列问答,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自然资源领域热点问题,向全社会普及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知识,传递

  答: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法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

  答: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利用城镇低效用地、村庄用地、废弃矿山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支持利用采煤沉陷区的非耕地区域、因沉陷确实无法复垦的耕地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积极支持利用工业生产厂房、公共建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I级保护林地。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养殖池塘等养殖区、限养区及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

  光伏方阵用地在符合选址要求的情况下,使用未利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可按原地类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要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来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答: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结合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可能的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其中占用一般耕地的,还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不得占永久基本农田。

  答:符合光伏用地标准的,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以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道路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答: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获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占用林地或者草地的,还应当报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答:以租赁的方式获得的光伏方阵用地,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供用地备案申请、用地坐标、用地方位图(矢量)、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土地租赁或土地补偿协议、项目立项(备案)批复等材料。

  答:经依法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在不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其建(构)筑物布设光伏方阵(不含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其有效期不得超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有效期。设施农业用地到期不会再使用或者未到期已不再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需履约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光伏方阵应当同步拆除。

  九、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印发实施之前,已经按规定获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要不要退出所占用的耕地?

  答:在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发布实施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支持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用〔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