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施建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30%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7 06:04:262026-01-07
2025年12月3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
2025年12月3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议(试行)。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
对于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在项目备案信息中进行明确;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下同)前已备案且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获得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意见的项目,如项目于本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全部建成,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后予以并网,不对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要求。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监测,对未落实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的项目,报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考虑利用现有供电线路,合理确定项目总装机容量。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有序开发,经商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实施意见。
对于非自然人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工厂化栽培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连栋温室、畜禽舍、看护及管理用房等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在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且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办法》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下两种情况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第一种是工商业厂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千伏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第二种是项目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
对于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在项目备案信息中进行明确;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下同)前已备案且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获得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意见的项目,如项目于本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全部建成,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后予以并网,不对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要求。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监测,对未落实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的项目,报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考虑利用现有供电线路,合理确定项目总装机容量。
对于《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后续如项目法人、项目类型、上网模式发生明显的变化,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出现重大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项目投资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备案变更,并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确保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并网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并网申请材料的审查确认,按要求出具书面并网意见。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新建项目办理备案,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省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城乡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安全建设规范开展建设,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指导服务,指引项目投资主体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粤建科函〔2024〕722号)、《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省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困难区域名单及低压配电网接网预警等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等,引导项目科学合理地布局。广东电网公司会同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及深圳供电局,按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对暂无可开放容量的地区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和接网消纳情况,提前做好配电网升级改造,及时保障项目接网消纳。
对于利用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以集中汇流模式接入电网;对其他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通过集中汇流模式,在满足电网安全要求后,优先接入电网。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议(试行)》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快,光伏开发成本明显降低,已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领域。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对促进分布式光伏规范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我省工商业厂房多,发展分布式光伏条件较好,且农村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可促进农村地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农村居民增收。我省全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202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行动方案》,有力有效推动全省分布式光伏加速发展。截至2025年10月底,全省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超过4390万千瓦,为“十三五”末的11倍,排名位居全国前列。考虑目前我省分布式光伏开发还存在与环境风貌不协调、部分地区消纳接网困难、项目开工手续不规范等问题;我省一些工商企业开发光伏自发自用比例高,甚至全部自发自用,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性,但电压等级、装机规模超过了《办法》规定;同时《办法》未明确利用村集体建筑及设施、农业建(构)筑物等建设光伏所属类型等,我省需在《办法》总体原则和框架下,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议(试行)》(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
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现在的状况,《省实施意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规范和要求:
1.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将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考虑到部分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具有一定的自发自用比例,契合分布式光伏就近开发利用的特性,为此将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建设、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和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项目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支持建设。
3.珠三角地区用电负荷密集,很多地区没有35千伏电压等级,而是由多回10千伏线路供电,为支持工商企业使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明确每回10千伏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项目,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
4.一些大型工商企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电压等级超过110千伏,装机规模超过50兆瓦,但由于用电负荷较大,光伏年发电量可全部自发自用,契合分布式光伏就近开发利用的特性,此类项目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
对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之外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后续视情况调整。
为防止企业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变相开发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年自发自用比例不宜设置过低。经组织选取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市开展调研,项目年自发自用比例平均值为33%,为此将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设置为不低于30%。对未落实年自发自用比例要求的项目,由电网企业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处理(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为妥善解决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开工但未并网项目问题,设置过渡期,项目在本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建成,不对其自发自用比例作要求。
对于按照原有政策建设的项目,如后续调整项目法人、项目类型、上网模式及建设规模等,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并按照《办法》执行。同时明确了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办法:企业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备案变更、重新办理并网相关手续。
明确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电网企业对建设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确认。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必要时项目单位需取得上述有关部门的支持意见。
《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由于企业及社会公众对该条内容理解分歧较大、咨询较多,为回应社会关切,《省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此类项目可按照新建项目办理备案,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为规范项目开发,防范建成项目因违规建设被拆除的风险,强调项目开发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明确了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明确省按季度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及结果公布工作机制,电网企业持续做好承载力评估及配电网升级改造,提升接网和消纳能力。为缓解整村连片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消纳压力,提出利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以集中汇流模式接入电网;对其他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以集中汇流模式接入电网。
《省实施意见》在《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个别调整和具体细化,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需通过一段时间实施后做评估,视情调整完善,为此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