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就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给予提示,主要从金融诈骗风险、质押维护陷阱风险、合同陷阱风险、其他风险和违反国家法律风险等五个方面给予分析,具体如下:
为了更好地抢占市场,“骗子”光伏企业和个人,利用农户“出租闲置屋顶,躺着赚钱”的想法,在推销时以“公司融资,与农户无关”“屋顶分布式光伏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为理由,骗取农户个人证件、信息,诱骗农户签订“阴阳合同”和委托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书。
合同内容刻意回避“贷款”“偿还租金金额”等敏感内容,以农户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光伏企业和个人光伏系统设备,以合约期内的电站收益分期支付设备租金、维护费和运营服务费,将“农户租赁屋顶”变为“农户租用设备”,然后以农户个人的名义去融资。
在此期间,“骗子”光伏企业和个人,采用的劣质光伏组件及其他低成本设备做建设,并利用光伏抵押贷款前10年农户拿不到发电收入,感觉自己用电不花钱就行的心理,仅维持光伏电站正常发电3—5年左右,忽悠更多的人来贷款安装,3—5年以后卷铺盖走人。
后续因劣质材料的电站发电量得不到保证,产生不了太大经济效益,欠银行的贷款月供由农户承担,让农户背上沉重的债务。
“骗子”光伏企业和个人在与农户签订的屋顶租赁合同中规定,农户要将电站的收益权质押给公司,并承担维权与设备维护的义务。如:“如果发电产品被盗窃、人为损坏或灭失,甲方应立即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产品的折旧价格。”
“骗子”光伏企业和个人在与农户签订的屋顶租赁协议包含以下“陷阱”约定条款。
(一)协议签订地在甲乙双方所在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协议发生争议且不能友好协商时,向协议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外地(如富宁、南宁等)仲裁委员会管辖,若发生争议,村民需到富宁、南宁等地申请仲裁,费时费力。
(二)协议约定户主希望承租安装于其屋顶的户用光伏系统设备用于获取并网发电收益,并由双方对其租赁物进行价值确认。
(三)户主应在光伏项目建设方指定平台开立收益结算账户,并同意委托三方机构将收益自动划转至项目建设方指定账户或虚拟账号。
(四)户主以其自身名义进行项目备案,若委托项目建设方代办,需向项目建设方或项目建设方指定的三方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
(五)无需取得户主同意,光伏项目建设方有权对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处置。
(六)户主需同意将租赁物的电费收入收费权全部质押给公司,作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并赞同公司根据需要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七)户主需按照运维服务执行方制定的《产品手册》运营光伏电站,户主需谨慎保管、安全防护光伏电站,如因上述问题造成光伏电站毁损,电站连续30日不发电或异常发电,任一自然年度内累计90日不发电,被认定为户主严重违约,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做担保,还需赔偿损失。
(八)户主房屋交易、拆除、拆迁等,需6个月内自费完成光伏电站迁移并回到正常状态发电,或者购买光伏电站。
(九)光伏项目建设方选择合作的对象均要求年龄60岁以下,60岁以上村民不予办理。
(一)光伏发电设备安装不当会破坏房屋建筑结构,产生漏水、倒塌、遇大风飞板等危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
(二)不论证、不备案、先建设,光伏产品质量低劣,不具有安全关断保护功能,不能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
(三)部分未经备案的企业只负责业务推广,当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存在无人售后的问题。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以下情形不得或不宜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已投资建设的,应依法拆除。
(三)风景名胜区、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旅游景区范围内和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四)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五)使用年数的限制已超越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数的限制已超越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七)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八)存在别的不得安装的情形,如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临时建筑、废弃建筑、拆迁规划区域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