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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细则(征求意见稿) 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预警机制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6 21:18:08

2025-10-16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日,江苏无锡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细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日,江苏无锡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件指出,鼓励投资主体以“光伏+储能”、光储充一体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聚合等形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具有自发调节能力、主动参与虚拟电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优先接入电网。鼓励分布式光伏通过聚合商聚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全市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电网企业以及它调度机构等相关的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组织电网企业通过政府官网、电网企业门户网站、网点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公布本地区本季度可开放容量信息;对可开放容量不够地区,电网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备案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开预警。

  为深入落实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议》(苏发改规发〔202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规定,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结合有关文件精神,提出细则如下。

  (一)采用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开发规模原则上应不大于用户变压器总容量。

  (三)在高速服务区红线内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按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围栏、农村道路、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按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四)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变更上网模式一次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以及它调度机构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五)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各类项目按照企业投资有关管理办法履行备案程序。项目投资主体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非自然人投资开发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不可以通过隐瞒场地租用关系以房屋产权人名义备案,后期从产权人名下账户提取发电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机关应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的,原则上每周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进行一次集中代理备案。电网企业做好户用光伏的甄别和管理,在代理备案环节对项目自然人身份证明,在提交并网申请环节对自购设备发票等支撑性材料来评估确认。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文件要求,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进行备案,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如委托别人办理,经办人须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七)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项目仍未作出处理的,备案机关移除项目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八)全市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电网企业以及它调度机构等相关的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组织电网企业通过政府官网、电网企业门户网站、网点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公布本地区本季度可开放容量信息;对可开放容量不够地区,电网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备案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开预警。

  (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需及时在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十)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意向受理时,须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备案证明文件、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并网意向书等材料。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接网时,须提供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明文件、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并网意向书、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材料。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还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发电地址租赁协议;由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委托书。

  (十一)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并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配电网改造完成时限,具备条件后按照申请顺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按流程并网。

  (十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满足电网安全运作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开展接入系统模块设计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

  (十三)鼓励投资主体以“光伏+储能”、光储充一体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聚合等形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具有自发调节能力、主动参与虚拟电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优先接入电网。鼓励分布式光伏通过聚合商聚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十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按集中式光伏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项目业主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需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十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后连续三个月未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三个月内项目仍未发电的,电网企业告知投资主体或向社会公示后,对项目进行销户处理;在已销户地址重新建设或迁移安装地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并网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手续。

  (十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进行建设并网,对擅自并网或超容量建设的项目,由供电公司通知予以整改,经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作出整改的,供电公司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对项目予以解网。

  (十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2024)。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时须同步做好“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装置安装调试和接入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开展“四可”装置安装调试和接入系统工作。

  (十八)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十九)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由市级有关部门统筹进行协调解决。

  (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锡发改能源〔2015〕19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议》(苏发改规发〔2025〕2号)要求,规范无锡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形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办事指南,供各项目投资主体参考。

  备案方式: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自由选择备案方式,可由供电企业集中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自然人自行备案流程:线上填报备案申请,(账号和项目信息中公司名称填写“个人姓名”、证照类型选择“其他”、证照号码填写“身份证号”、法人姓名填写“个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类型选择“其他”;备案真实性承诺书,自然人签字+按手指印,并上传)。

  供电公司代备案流程:由自然人本人或经办人(需提供委托书)向属地供电部门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属地供电部门审核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集中进行代理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属地供电部门通知用户,开展后续业务受理。

  备案需提交的资料:符合《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文件要求,并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

  备案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备案”原则,由投资主体自行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

  备案需提交的资料:符合《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文件要求,并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规范性实施要素。

  (一)业务办理流程1.并网意向受理及回复→2.现场勘查→3.接入系统工程→ 4.并网检验

  (1)发电主体资格: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2)发电地址权属: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证或宅基地证或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

  (3)项目备案信息:自行到备案机关办理项目备案的,需提供项目备案文件。委托供电企业代为办理项目备案,在提交并网意向申请时,需提供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备案所需信息,待完成备案手续后,供电企业方可正式受理并网意向申请。

  (4)项目结算信息:与申请户名一致的银行卡卡号、开户行、联行号。建议提供Ⅰ类银行账户。

  (注意:a.对于委托供电企业代办备案手续的,供电企业按周集中向备案机关备案。自然人需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有几率存在代为备案不通过的风险。

  c.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正式受理并网意向后,供电公司将按照与自然人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是不是具备接入条件。对于具备接入条件的,供电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为自然人制定并答复接入系统方案。若项目所在区域电网,因可开放容量不足等原因,暂不具备接入条件的,供电公司将在勘查意见单中注明不可接入的原因,并根据自然人意愿纳入排队登记。

  (1)自然人在取得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后,方可开展后续项目设计建设工作。

  (2)自然人购置的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并满足电力运行数据采集、并离网控制、无功功率调节及发电功率柔性调节的要求,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保障电网系统稳定及设备设施安全,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调度管理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或智能装置就地调节,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了储能装置,则针对光伏逆变器的远程调控和就地调节可优先通过调节储能方式来进行等效替代。

  (1)为确保用电安全,并网检验前不得私自进行设备并网调试;待并网检验与调试通过后,项目方可转入并网运行。

  (2)工程完工后,自然人需及时提交并网检验申请,供电公司将在受理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检验、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及协议签订、并离网控制、无功功率控制模式与柔性调节调试工作。

  (1)供电公司在并网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结算服务全过程,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如需了解政策或办理进度,可联系客户经理,或拨打95598供电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通过“网上国网”查询办理进度。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试验单位由自然人自主选择。

  (3)自然人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若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告知供电公司,以免影响上网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转付,上网电费和补贴标准按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4)根据产权分界点划分,光伏电站属于客户资产,不属于供电公司运行维护范围。若光伏电站发生故障,请自行联系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维。

  (一)业务办理流程1.并网意向受理及回复→2.现场勘查→3.接入系统模块设计方案报告受理→4.接入系统工程建设→5.并网检验

  (1)发电主体资格: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2)发电地址权属: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证或宅基地证或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

  (4)项目结算信息:与申请户名一致的银行卡卡号、开户行、联行号。建议您提供Ⅰ类银行账户。

  (提醒: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收到并网意向书后,供电公司将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告知投资主体不予受理的原因。)

  正式受理并网意向后,供电公司将按照与投资主体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接入条件,若项目所在区域电网,因可开放容量不足等原因,暂不具备接入条件的,供电公司将在勘查单中注明不可接入的原因,并按照投资主体的意愿纳入排队登记;若具备接入条件,供电公司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一次性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

  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投资主体需及时向供电公司申请接入系统设计的具体方案研究,并同步提供设计单位资质材料,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有关要求的,供电公司将正式受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供电公司将出具《接入系统模块设计方案报告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及需补充资料。

  受理接入系统模块设计方案报告后,供电公司将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会同您研究接入系统模块设计方案,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接入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并网项目,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并网项目,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1)投资主体需在取得供电公司并网意见后再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避免因接入受限或其他不可抗力等问题造成无法并网而造成损失。

  (2)投资主体需按照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和研究后的设计文件开展工程建设,逆变器等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满足电力运行数据采集、并离网控制、无功功率调节以及发电功率柔性调节的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发布后申请并网的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保障电网系统稳定及设备安全,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应当按照调度管理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或智能装置就地调节,禁止擅自设置或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储能装置,则针对光伏逆变器的远程调控和就地调节可优先通过调节储能进行等效替代,

  (3)工程完工后,投资主体需及时报验,供电公司在受理并网检验申请后,将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检验与调试、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调度协议签订、并离网控制、无功功率控制模式与柔性调节调试等工作。

  (1)若通过网上国网渠道报装,可在APP上查询报装进度。供电公司在并网及后续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在受理投资主体的申请后,供电公司将全程提供服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果投资主体有必要了解业务办理进度,可直接对应的客户经理联系或拨打95598服务热线)投资主体出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及其接入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试验单位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

  (3)投资主体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若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告知供电公司,以免影响上网电费和国家补贴资金发放。上网电费、补贴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4)根据产权分界点划分,光伏电站属于客户资产,不属于供电公司运行维护范围。若光伏电站发生故障,请自行联系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维。

  (5)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并且开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请投资主体于项目并网一个月内登录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来进行信息填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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