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冷大光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来源: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25-12-30 03:45:372025-12-30
经查,你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独立董事,你的亲属冷某峰于2 ...
经查,你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独立董事,你的亲属冷某峰于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累计买入逸豪新材股票12,200股,算计成交金额269,041.26元,累计卖出逸豪新材股票12,200股,算计成交金额272,975.38元,获利3,934.1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严厉标准自己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根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